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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