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四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