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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