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五条条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 > 第二章 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第二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第二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第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第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