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依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