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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