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一百三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九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第一百一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