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百二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二十四条
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执行辨认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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