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十七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民事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