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一百六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