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六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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