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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