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对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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