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七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速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百七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第三百七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第第三百七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第三百七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第第三百七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条第第三百六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第三百六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