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第十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的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