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第二百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第二百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第二百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第二百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第二百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第二百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第二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第二百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第二百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