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四条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二百七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第二百七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第二百七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第二百七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第二百七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第二百七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第二百七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第二百六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第二百六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第二百六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