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条司法解释第十二章 特别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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