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一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三条
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应当核准死刑意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仍拟不核准死刑,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并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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