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一百九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八条
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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