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八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八十九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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