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四百二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三条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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