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司法解释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以中文本为准。 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