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第十九章 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报到的后果。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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