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五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