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