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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