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九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 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