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二章 回 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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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三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第二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第二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第二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第二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第二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