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二百三十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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