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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