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第六百三十七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上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六百三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一条第第六百三十三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三条第第六百三十九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第六百三十二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第第六百三十五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五条第第六百三十八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八条第第六百三十六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六条第第六百三十四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四条第第六百三十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条第第六百二十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