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司法解释第十四章 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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