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第六十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