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十六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八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