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法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同章节法条

首页案例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