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十五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八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第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