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第十八条条行政法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上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十七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第十五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第十六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