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行政法第三章 企业负责人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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