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八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