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第三十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