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刑法第二编 分则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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