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下级人民法院可将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办理。←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