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书面申请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期限。←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