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