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司法解释第六章 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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