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十四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