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第六条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行政行为认定的基本事实已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部分,当事人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无须再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下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