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六十八条条司法解释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八条
对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判决没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将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相关金融机构和财政部门,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上缴国库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将上缴国库的凭证、执行回单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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