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第二百一十四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侦 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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