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二百五十三条条司法解释第九章 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
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一百七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第第一百九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第第一百九十三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第第一百九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第一百九十二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第一百九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第第一百九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第第一百九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第第一百九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