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第二条条司法解释第一章 总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上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条下一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十一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条第第一条条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第第七条条 —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七条第第七条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