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三十六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决定引渡逮捕。←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四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