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

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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