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第三十八条条诉讼法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八条引渡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的,外交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部,并通知请求国与公安部约定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执行引渡有关的其他事宜。←上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五条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六条→同章节法条第第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第三十一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一条第第三十七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三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三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二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二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四条第第三十条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