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五十一条条司法解释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同章节法条
第第三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九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第三十五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第三十八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第三十六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第三十四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第五十一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第五十七条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